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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歡瑞借殼星美上市涉「假」 不能讓違法獲利者全身而退

  股市建言

  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陳述,給上市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7月29日,歡瑞世紀(重組前簡稱「星美聯合」)披露公告稱,公司於7月26日收到重慶證監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證監會調查顯示,2016年通過借殼星美聯合在A股上市的歡瑞世紀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「歡瑞影視),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、虛構收回應收款,導致重組方案和借殼后的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。意思就是,歡瑞影視在借殼星美聯合上市過程中涉嫌「財務造假」。

  《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》第55條規定,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披義務人披露的重大重組信息存在虛假陳述的,由證監會責令改正,依照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予以處罰;重大重組交易對方提供的信息有虛假陳述的,按同款執行。

網紅平台  在歡瑞影視借殼星美聯合過程中,歡瑞影視及其股東屬於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「其他信披義務人」,歡瑞影視當時的股東也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,歡瑞影視時任董事長、實控人均為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歡瑞影視時任財務總監為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因此,針對歡瑞影視在重組上市過程中涉嫌財務數據造假一事,重慶證監局對歡瑞影視以及當時的股東、董事長、實控人、財務總監,予以6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處罰。

  公告顯示,監管層對借殼上市造假相關責任人開出的行政罰單,主要依據是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。但該條規定的處罰力度極為有限,很難對違法違規者形成應有懲罰效果。

  歡瑞影視通過借殼重組上市,為很多人提供了非法獲利的機會。首先獲益的是內幕交易者。借殼上市作為A股市場的一個重大炒作題材,通常會成為內幕交易者的獵物。2016年1月29日,星美聯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及摘要。但在此之前的一年(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11日),星美聯合的股價就被提前大肆炒作,累計漲幅達256.65%。在2016年1月29日發佈公告后,星美聯合的股價就步入漫漫熊途,後知後覺的散戶成了「接盤俠」,重組公告反而成了內幕交易者高位套現的「遮陽傘」。依據《證券法》第76條規定,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其次是原歡瑞影視的股東。對置入資產業績造假的目的,就是為了做高重組標的的估值,置入資產的估值越高,從上市公司獲得的股份對價或現金對價也就更多。對此,上市公司可從置入資產的業績補償來追究賠償。但是,審計機構對2018年度歡瑞影視的財務報表出具了保留意見,導致2016年-2018年歡瑞影視累計已實現利潤與業績承諾目標存在差異,該補償多少利潤至今還是一筆糊塗賬。後續一旦查實,上市公司應向當初的交易對手(26名法人股東及34名自然人股東)追究補償。

  借殼上市的造假主體該承擔什麼樣的虛假陳述責任?受損投資者又該向誰追究賠償責任?《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》第26條規定,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應當公開承諾,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陳述,給上市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據此規定,涉嫌重組上市造假的民事責任方,應該是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(資產置入方)以及明知造假也要收購該資產的上市公司參與者(董監高),上市公司作為獨立法人,也是造假借殼上市的受益方,自然也難辭其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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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本案中,重慶證監局明確了歡瑞影視在借殼上市過程中造假行為的主體責任,並作出行政處罰,也對借殼重組的前歡瑞影視的股東、董事長、實控人及財務總監進行了處罰,但上市公司作為歡瑞影視借殼上市的對手方和受益者,是不是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呢?

  □熊錦秋(財經評論人)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90801/32158746.htmlKO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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